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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 2023-03-24 10:44字号: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消费、旅游消费、医疗美容等诸多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保健品“洗脑式”营销 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2022年5月1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市思明区某食品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初步调查,执法人员掌握了当事人通过门店宣传、组织会议、举办活动、烘托气氛等多种方式,对老年人“洗脑式”营销宣传,将其所销售保健食品宣传为具有多种疾病治疗功效的“神药”的套路。执法人员从举报老人口中得知,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遇到一对寻药心切的“母子”,并受其感染,也通过当事人购买了近五万元的保健品。

          从老人还原的细节中,执法人员发现破绽,并大胆假设这对“母子”是与当事人表演双簧的“托”。执法人员通过搜索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地方网站联系上15名消费者,向他们逐一核实、仔细求证。多名消费者表示他们也在同一场所遇到过这对“母子”。

          经过沙盘推演、还原时间、多方印证,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存在请“托”演戏,诱骗老人高价购买保健品的违法犯罪重大嫌疑。

          当事人采取诈骗手段,诱导购买产品,数额较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迅速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2022年5月18日予以刑事立案。

          6月1日上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对该团伙6处窝点进行精准打击,当场抓捕犯罪嫌疑人50余人,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案例二:用冰冻龙虾调包 按鲜活海鲜菜品价格收费

          2022年8月4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思明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二楼的冰柜里发现波士顿龙虾、太子蟹和小青龙等海鲜冻品。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6月开始向海鲜供货商杨某购进冰冻海鲜用于制作菜肴,进货单上显示分别于7月27日购进冰冻波士顿龙虾34.4斤,8月4日购进冰冻太子蟹38.5斤(25只),冰冻波龙3.1斤(2只),并存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的冰柜里。

          消费者到店用餐点菜时,当事人以海鲜池内鲜活的波士顿龙虾、太子蟹和小青龙等作为食材原料向消费者推荐展示,待顾客确认并称重后,当事人在后厨加工环节将活海鲜调换成冰冻海鲜进行加工,然后将使用冰冻海鲜制作的菜品当成鲜活海鲜菜品销售给顾客,并按鲜活海鲜菜品的价格收费。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违法所得3.8倍即7600元的罚款。

          案例三:销售超标蓄电池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2年4月13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依法对厦门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有两个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现场测定,其中一个输出电压为73.4V,一个输出电压为87.6V。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除现场发现的上述两个电池外,该公司已将两个输出电压达到72V以上的电池安装给消费者电动自行车使用。

          上述电池的成本为1180元/个,向消费者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个。该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3.4.2条“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更换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罚款1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没游览景点只购物 游客遭遇旅行社“一日游”套路案

          2022年5月,游客陈女士等2人到厦门旅游,途中经网约车司机介绍,便以158元/人包价的付费方式报名某旅行社的环岛大嶝一日游并签订合同。

          行程中,旅行社安排的专车司机不仅没有让陈女士及同行人好好游览景点,更将游客带到珍珠商店进行购买项链的高价消费,导致陈女士对本次旅行的体验感和对司机的服务满意度较差,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投诉,要求旅社退还旅游费用,并退货退费。

          经文旅局调查,旅行社在宣传招揽客户时没有对旅游路线及景点进行如实详细的介绍,经协调,旅行社退还陈女士及同行人相关费用并协助退货退款。

          执法人员核查获知,该旅行社选用的车辆供应商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为不合格供应商,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文旅局依法对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单方面变更活动规则 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2年9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30余起12315投诉,消费者反映在厦门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微信小程序购买“365天奖学金制度”的读书会员卡(共365元),当时销售方宣称,每月提供一张购书免单券,同时每日完成打卡积攒1元,连续打卡30日或31日即可逐月返现。

          本月,商家突然通知因经营问题取消奖学金制度,致使账号内剩余的奖学金无法提现,强迫消费者在折价退费和更新权益中二选一。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诉求商家返还未提现的奖学金余额。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约谈了企业负责人,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

          执法人员告知负责人,企业随意取消奖学金提现活动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在完成打卡后要求按约定给予返现。经劝导,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返还消费者未提现的奖学金余额。

          案例六:篡改生产加工日期 商家被罚5万元

          2022年3月15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寿司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柜台摆放的寿司三文鱼刺身,其外包装盒标签均标注生产加工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为进一步核实现场三文鱼生产加工日期是否真实,执法人员通过细致观察发现加工区域有一监控摄像头,随即调取该店加工区域监控录像。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家为迎合消费者对三文鱼新鲜程度的要求,更好地销售食品,在当天门店营业前,工作人员提前将前一天未售完的三文鱼标签撕下,更换为当天的生产加工日期后出售。经查,该商家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发生自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商家篡改三文鱼生产日期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隐瞒商品质量信息 珠宝店误导消费者

          2022年5月1日,某珠宝店内导购员在向消费者销售金饰时,在明知消费者欲购买足金金饰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推销金Au750钻石挂坠及金Au750项链。

          金Au750项链及金Au750钻石挂坠产品为黄金含量75%的合金(18K金)产品,与黄金含量99%以上的足金产品在质量、性能上均有区别。导购员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产品为足金产品,且导购员在销售后收回商品标签、未让消费者在产品质保单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3日,消费者发现产品非足金产品要求退货,经双方协商补差价后将金Au750钻石挂坠调换为Au750钻石项链。

          案发后,某珠宝店主动进行整改,制作了宣传展板,明确足金与K金产品的质量、性能差别,摆放公示于店堂内,用于向消费者展示产品的全面信息。

          海沧区市场监督局认为某珠宝店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对某珠宝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92元、罚款人民币37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只拆箱未拆包 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拒

          2022年3月23日,消费者张某花费270元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婴儿纸尿裤,实际到货两箱,每箱两袋。因在使用中发现漏尿问题,消费者张某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此时另一箱内两袋尚未拆封。

          商家表示不能退货,理由是已经拆开了纸箱,里面两袋纸尿裤即使未拆封不影响二次销售也不能退货。张某认为不合理,即投诉至12315投诉举报中心,要求退货。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台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即与双方联系了解情况,消费者张某表示其只拆封了一箱使用,另一箱仅拆开了运输外包装的纸箱,甚至连纸箱还未扔掉,不影响二次销售,要求退货。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予退货退款。

          案例九:美容师点涂面部祛斑 致顾客脸部创伤

          苏某某经人介绍至厦门市集美区某美容柜位咨询祛斑事宜,双方就祛斑美容服务签订协议。

          店员(持有美容师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牙签沾“XX祛斑液”药水点涂面部斑痕的方法进行祛斑,术后苏某某面部出现肿、痛、痒的症状,经向该柜位反馈后,又在该柜位购买一系列修复产品并接受修复护理。

          因持续未见好转,苏某某遂至医院多次就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苏某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苏某构成九级伤残。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专柜的经营范围为非医疗性美容,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但其采用具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苏某进行治疗,造成苏某面部创伤,其服务与苏某伤残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70%的责任;因苏某某在接受祛斑治疗前已存在面部潮红问题,未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亦没有对美容机构的选择、美容方法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判承担30%的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并在厦门市中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定纷止争。

          案例十:未经乘客同意而绕道 出租车司机受处罚

          2023年1月5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关于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乘客诉求退还多收运费的投诉承办通知。

          经初步取证,驾驶员涉嫌未选择距离最短的线路绕道行驶,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与乘客进一步核实、调取涉案车辆车载录音录像及行车记录,确认被投诉驾驶员刘某在乘客明确目的地为曾厝垵的情况下,未经乘客同意,不选择最短路线行驶而绕道环岛路,导致乘客多支付乘车费用。

          被投诉驾驶员接受调查时亦承认绕道事实。执法人员认为驾驶员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26条第(7)项“未选择距离最短的线路绕道行驶”,并依据该条例第44条第1款第(4)项对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也积极协调其所属出租汽车公司向乘客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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