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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发布日期: 2023-02-14 10:02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文件精神,原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印发了《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厦海渔〔2018〕20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发布与实施,规范了我市海洋新兴龙头企业的评选和认定工作。由于原《办法》已过有效期,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我局组织开展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大海洋企业品牌培植力度,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新兴龙头产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厦门市辖区内,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收业务,发展前景良好、经营业绩较佳,业界知名度较高、示范作用明显,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进入市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强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经认定为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称号。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成立且存续期达1年以上,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符合厦门城市发展定位与鼓励产业范围。

          (二)经营范围。海洋生物制药制品、海洋生物种业(含水产苗种)、海洋装备制造、海水利用、海洋文化与创意、海洋现代服务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等为主营收业务的涉海企业。

          (三)经营规模与效益。

          1.海洋生物制药制品类:上一年度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

          2.海洋装备制造类:上一年度固定资产现值在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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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类:上一年度固定资产现值在8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在60万元以上;

          以上数据以上一年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企业信用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遵纪守法,不存在偷税、漏税及拖欠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金。

          (五)产品竞争力。在本市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市产业、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创新力强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第七条 申报、初审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市海洋发展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步筛选入围企业。

          第八条 评审与认定程序:

          (一)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指标,对入围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效益、相关申报材料等进行评审,并形成推荐名单。

          (二)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局内部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专家组和经办处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共同研究确定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名单。

          第九条 公示程序。对拟确定的龙头企业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对公示期内未接到异议者,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发文公布龙头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同时将龙头企业名单在主流媒体公布。

          第十条 同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海洋龙头企业的,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收业务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直接认定为“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留优汰劣,有效期为3年。每年的4月底根据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填报《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表》(附件2),上报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请;已获得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资格,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收回证书,并将其失信行为依法提请认定和惩戒。

          (一)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者防范不当,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的;

          (三)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

          (四)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六)经税务、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存在两次及以上拖欠职工工资或各种社会保险金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经审查已达不到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取消其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资格,并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对在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厦海渔〔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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