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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主题分类 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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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解读】《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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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解读】《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也提出了我市污水方面问题。因此,2019年以来,我市将污水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成立市长任总指挥的污水指挥部,统筹全市污水设施建设,通过全市各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排水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困难。一是源头雨污分流难度大。雨污分流改造项目除了位于市政道路等公共地下空间,还有相当一部分位于建筑小区用地红线内,需取得居民理解与支持;而农村雨污分流项目须做到“厨房、化粪池、洗涤池”三股污水全部收集,通常要在房屋周围进行破路埋管,更是需要村民的支持。但由于改造工程点多、面广、线长,隐蔽性强,涉及众多小区和村庄,部分小区甚至无业委会,办理用地红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难度极大,是排水系统化改造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二是排水许可制度需完善。目前建筑小区实行排水许可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开发商在交房时代表全体业主申报办理红线内的一份排水许可,而后续入驻的底层商业如餐饮、洗车等配套商业无需申办排水许可,这就导致了大量雨污混接现象。根据我市排水溯源排查显示,全市75%雨污混接点位于建筑小区内部,并且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农村地区的餐饮店、洗车店也大量增加,相关排水问题亟须解决。三是建管并重机制不成熟。我市排水设施建设年代久远,排水设施又属于隐蔽工程,许多排水设施存在管理空白,建后未移交或管理缺位,管道档案资料缺失,错接漏接、破损严重。

        因此,我市亟需出台一部适合我市市情的排水管理办法,加强排水管理的源头管控力度,提升我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更好地从源头上解决雨污混流问题,我市于2020年开始进行排水管网溯源排查、正本清源、排水管理进小区的雨污分流“三步走”治理;同时,为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治理,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4月印发了《厦门市全面推进农村污水高质量高标准提升治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21〕28号),全链条系统化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我市排水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更好推进排水管理工作,有必要制定我市排水管理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通过立法将雨污分流治理的有效措施固化和提升,推动我市排水行业从“投资建设为主”向“投资建设与运维管理并重”转变,构建我市排水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巩固正本清源工作成果;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补充、细化相关依据,为排水管理进小区、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管理工作。

        三、法规的起草过程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被列入市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之规章正式项目,市市政园林局立即成立《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专门立法工作小组,全面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委托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参与起草。专门立法工作小组成立后,广泛收集各地排水立法例及相关资料;2021年3月、 6月经两轮行业内意见征询,7月中旬向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21个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8月-9月经行业专家评审后形成《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查。报审后,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广泛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政集团、市物业管理协会等60家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由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二是为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组织召开了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污水处理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排水户等代表参加的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并前往前埔水质净化厂、思明区官任片区、同安区勾墘村和三秀山村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城镇污水处理、排水管理进小区、农村排水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三是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召开了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四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对《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14日再次征求了各区政府以及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局等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对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2022年1月5日,张志红副市长召开了专题会,会后对相关内容再次修改,1月18日经黄文辉市长召开的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后,1月28日以市政府令公布,3月1日起实施。

        四、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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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关于印发推进排水管理进小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污水高质量高标准提升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以及深圳、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城市排水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内容。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共5章30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农村排水管理、雨污分流、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关于排水管理,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调整范围是城镇排水设施可达之处。我市城镇化水平较高,市政管网已逐步延伸至农村地区,暂未连通市政管网的偏远村庄也已由政府出资建设了公共生活污水管道、分散式污水处理站等公共排水设施。为此,《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在遵循《条例》和《管理办法》以设施确定调整范围的基础上,以排水设施的公共属性为标准界定规章适用范围,打破城乡区分的管理方式,将农村排水管理纳入其适用范围:一是将规章名称确定为《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二是规定规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二条);三是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公共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统筹。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编制排水相关专项规划、制订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新城开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二是实行雨污分流。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禁止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明确“三同时”建设要求。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实施同步改造(第十一条);四是化竣工验收要求。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排水管网、在竣工验收时通知主管部门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档案资料报送备案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运行与维护

        为推动实现排水设施建管并重,巩固正本清源治理成效,《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在明确产权人承担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七条第六项)的同时,对排水管理进小区进行了规定,即在保持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因水污染防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对建筑小区(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等)的共用排水设施进行管理(第十九条第一款),并对委托协议的签订(第十九条第二款)、财政补贴(第十九条第三款)、设施管理的移交(第二十条),以及运行维护单位的确定、职责、考核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规范。

        (四)关于排水管理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上位法确立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一是加强排水许可管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设置和维护预处理设施,并申领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许可证申领、变更以及排水许可相关信息的共享作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加强污泥安全处置。针对正本清源工作中发现的排水管道和检查井内集中出现大量污泥、沉积物的情况,增加了通沟污泥安全处理处置要求(第二十二条);三是加强排水设施保护。细化规定各类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第二十三条),明确保护范围内管理要求,确定损坏排水设施情形下的先行抢修程序等(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对排水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既有规定处罚,主要处罚依据是国家《条例》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是增设处罚措施,对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排水户未按照规范维护预处理设施等两种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执法主体,按照管理事项划分,明确本市涉及排水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同时为适应镇街综合执法改革趋势,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镇街承接处罚权的事项由镇街负责实施(第二十六条)。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叶珊珊 0592-537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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