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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日期: 2023-02-10 10:38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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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3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87号令,公布了《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8年2月22日由市政府令第130号公布的政府规章,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自《办法》实施以来,对本市水上旅游客运行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上旅游客运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实际需要,且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已作修改。为此,有必要结合实际,顺应“放管服”、“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对《办法》作出修改,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运营,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繁荣发展。为此,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办法》的修改列为规章正式项目,由厦门港口局负责起草。

          二、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单位港口局成立课题组,组织厦门国际游轮母港集团、鹭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13名港航企业代表组成考察调研组,先后赴武汉、重庆、上海三地,对当地水上旅游客运产业发展方面进行考察调研,并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函调三亚、舟山、千岛湖三地运力规模、行业特点、管理经验,对多个省市涉及水上客运和休闲船舶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22年9月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海洋、体育、海事、海警等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分别召开市海洋、体育、市政、应急、海事、海警等部门征求意见会,部分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以及部分业内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修改后,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市司法局再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2023年1月13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从适应“放管服”改革,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要求,鼓励行业发展,创新监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水上旅游客运管理。

          (一)关于调整适用对象

          为了适应“放管服”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要求,将客运码头经营活动、相关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纳入规章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将在本市所辖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统一纳入常规化管理,不再执行原规章规定的对特殊船舶、特殊航线进行特殊管理的模式(第二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三条)。

          (二)关于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原则性规定了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具体依据可参考如下规定:船舶经营者应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经营许可及办理备案手续;码头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申请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或办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手续。

          (三)关于规范经营行为

          《办法》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一是规定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义务(第八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水上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第十条);三是要求水上旅游客运船舶应当停靠旅游客运码头(第十一条);四是规定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针对航线、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的备案及公开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要求

          为了加强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办法》针对该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安全生产要求:一是要求经营者落实水路客运实名制、航班制、船票制等管理要求(第十四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水上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船舶经营者应当在码头、港站和客船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十五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四是规定经营者应当确保用于经营的船舶满足夜航条件要求,并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加强夜间救援保障(第十七条)。

          (五)关于鼓励行业发展

          为了推动水上旅游客运行业发展,《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鼓励经营者打造水上旅游客运精品航线(第五条);二是鼓励正在经营的客船参照旅游客运船舶有关建造规范进行升级改造(第九条第二款);三是鼓励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建设水上旅游客运综合服务平台(第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鼓励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码头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保险额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九条第二款)。

          (六)关于创新监管模式

          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对监管模式进行了调整:一是规定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相关规划(第四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二是规定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并推动实施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标准(第六条),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三是规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评,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加强行业监督;四是规定将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纳入港航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经营者和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用信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一条),强化信用管理。

          四、关键词诠释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包括:(一)利用载客超过12人的客运船舶运载游客开展观光游览、休闲体验;(二)利用客运码头为水上旅游客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三)为水上旅游客运提供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运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  0592-236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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