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3-09-04-2022-01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厦卫政法〔2022〕180号 |
标 题: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和《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司〔2022〕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 |
适应情形 |
法律依据 |
免罚 内容 |
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2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警告、 罚款 |
3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罚款 |
4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 |
5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6 |
未取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7 |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时间小于72小时或大于7天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
警告 |
8 |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A)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
警告 |
9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0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失实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1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且未上市销售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2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添加违禁药物的除外)且未上市销售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3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1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警告 |
16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
警告 |
17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 |
1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警告 |
19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警告 |
20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警告 |
21 |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款 |
2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23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24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 |
25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26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
警告 |
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卫生要求的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经核实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取得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2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卫生要求的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机构已经开展培训,并能够出示培训记录,抽查部分医务人员发现对消毒知识回答不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
|
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事后主动退还费用)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45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
4 |
未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的 |
未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一处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及时改正的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
5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吸烟器具或设置烟草广告的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一个吸烟器具或设置一处烟草广告并及时改正的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
|
6 |
禁止吸烟场所内有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未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的 |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一名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未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八条 |
|
7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6 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8 |
非医师行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
9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
10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
11 |
外国医师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进行短期行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12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
13 |
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出租或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他人经营等行为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
|
14 |
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5 |
医疗事故中,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6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7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18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19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20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持续时间 1个月以下的 ,未造成职业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
|
21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禁忌作业的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禁忌作业的,累计人数 为1名,未造成职业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
22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收受价值 5000元的,能够主动上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
23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逾期不改,涉及人数 2 人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
24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逾期不改的,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其它不良影响 的社会事件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25 |
医学检验机构租用医院房屋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服务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其他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26 |
辅助生殖机构擅自长期冷冻保存精液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其他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27 |
医师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其他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法生产经营不符要求的消毒产品的 |
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但经营者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已经索取了有效证件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2 |
未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的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两处及以上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
3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吸烟器具或设置烟草广告的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两个及以上吸烟器具或设置两处及以上烟草广告,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
|
4 |
禁止吸烟场所内有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未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的 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705_365bet官方投注网址 |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两名及以上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未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八条 |
|
5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6 名及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6 |
非医师行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
7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
8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
9 |
外国医师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进行短期行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10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
11 |
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出租或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他人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
|
12 |
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3 |
医疗事故中,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4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5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16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17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18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但已通过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
1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 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逾期不改的,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0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 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涉及人数为2人的,未造成健康损害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
21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 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涉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累计 2 人次的,未造成放射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
22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涉及设备 2台的 ,未造成不良后果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
23 |
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其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
24 |
医疗机构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其他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25 |
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其他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3 |
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4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5 |
强制检疫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6 |
对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含下列3个子项) 1.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7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8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
9 |
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抄送:市司法局。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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