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8日印发的《厦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厦府〔2018〕260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已有效期届满,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普惠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继续支持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市金融监管局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以下简称《稳经济通知》)《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融担〔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和发展实际情况,起草了新的《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办法(送审稿)》,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扶持对象,业务范围及模式,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职责,风险补偿,风控管理,配套机制,考核机制等。
三、工作进展
市金融监管局制定《实施办法(送审稿)》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学习借鉴相关规定。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要求,吸收融汇《指导意见》与《通知》中主要条款内容和精神,借鉴上海、深圳、宁波等地相关规定,为《实施办法(送审稿)》修订提供参考,确保其符合最新监管规定并充分保障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良性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研。全面摸排调研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相关诉求,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在《实施办法(送审稿)》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三)广泛征求意见。向省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工信、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等48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新《实施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实施办法(送审稿)》涉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系《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中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系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本市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以信用担保为主并履行担保责任的业务,可参照《实施办法(送审稿)》执行。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分为10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政策制定依据、相关定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原则、各单位职责;
(二)担保对象。明确各类担保对象类型、重点担保对象;
(三)担保范围及模式。明确担保范围、风险分担比例等,鼓励金融机构和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提高风险分担比例;
(四)担保流程。确定政银担三方合作流程要求;
(五)金融机构。明确金融机构审查要求、协议要素、工作机制、激励措施、定价要求、禁业措施等;
(六)担保公司。明确担保公司业务、风控、费率、信息化建设、补充资本金和扶持政策等要求;
(七)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准备金计提要求、代偿前审查、熔断率、贷后管理、债权处置、坏账核销等;
(八)风险补偿。明确补偿资金来源、出资责任、使用要求、各区扶持要求、代偿补偿流程、追偿制度、报告制度、监督要求等;
(九)监督管理。通过业绩考核等方式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设立尽职免责条款,明确不予补偿情形;
(十)附则。明确使用范围、解释权限和期限等。
六、注意事项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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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一是为厦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政府性担保服务;二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为指定扶持的行业或领域设计专项担保产品,提供专项政府性担保服务。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采用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政府、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对发生代偿的本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的贷款本金部分,政府补偿30%,金融机构分担20%,担保公司分担50%。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采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的,对发生代偿的本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型企业的贷款本金部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30%,政府补偿20%,金融机构分担20%,担保公司分担30%。
七、关键词诠释
(一)见贷即保:是指办理贷款的银行机构完成贷款授信审批后,担保机构不再进行贷款担保审核,直接提供担保的模式。
(二)批量担保: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在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银行分担风险的前提下,由直接办理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照授信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自主完成贷款授信审批,承办担保机构直接提供担保,并进行批量担保备案。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肖晓刚,0592-285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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