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厦门市海上旅游客运市场发展变化,促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范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组成课题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198693759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7号厦门港口管理局313室(联系人:周雪峰,联系电话:14700053425)。请在信封注明“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17:30。
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订稿)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范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客船运载游客开展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的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
(二)为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客运码头经营活动;
(三)为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提供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运代理等服务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厦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水上旅游客运工作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实施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水上旅游客运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业发展。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水上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上旅游客运航线的开发,应当符合本市水上旅游客运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引导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将水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纳入港航信用管理平台,建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和经营者诚信信息。
第七条 从事旅游客运码头经营的,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客运码头经营人停业、歇业或者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票务代理的客运码头经营人,应依法进行水路运输服务备案。
第八条 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不得允许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客船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靠泊其码头,不得允许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的船舶靠泊其码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过客运站服务能力安排游客进站候船及调度安排旅游客运航班。
第九条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应与旅游客运码头签订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停靠协议。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其航班计划应报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鼓励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联合经营、统一管理。对旅游客船采取“按船、按序、按时”的形式进行调度排班,推动“统一营销、统一调度、统一票务、统一结算”,合理配置旅游客运资源,有效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水上旅游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报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高水上旅游客运价格的,应按照规定给予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三个月及以上的价格缓调期。
第十二条 旅游客运码头设备设施配置、安全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客运码头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遇节假日或突发情况造成游客滞留客运码头时,旅游客运码头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维持候船秩序,配合承运人做好船期变更和乘客退票改签工作;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及时增开旅游客船班次,疏散滞留游客。旅游客运经营人应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十四条 鼓励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建设、升级水上旅游客运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水上旅游客运信息化水平,落实游客购票登船实名制。
码头、客运站及客运船舶应按行业服务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提高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力度。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调取视频监控录像。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保护,防止旅客信息泄露,发生信息泄露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旅游客船和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旅游客船经营者应为其客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金额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旅游客船经营者团购保险。
第十六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游客提供纸质或电子船票,标明登船时间、地点、票价、游览航线、游客可享受到的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包船性质旅游产品应与服务对象签定协议。
(二)既定航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发班时,应及时告知旅客,协助旅客办理退票或改鉴手续,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给予旅客适当补偿。
(三)提供与旅游产品相适应的服务。为旅客提供咨询、引导、医疗、助残服务;为符合优先、优待条件的旅客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四)在保障游客游览观光活动空间的前提下,可在船上开展商品售卖以及升舱服务等船上二次消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禁止以下行为:
(一)无特殊原因不按班次发送航班、缩短航线、减少观景点;航班、航线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旅客。
(二)强制旅客加收升舱费用。
(三)贴身叫卖、捆绑销售、强制消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提供正规发票或不提供发票。
(四)未按比例配备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与旅客产生争吵。
(五)破坏、挪移或调整船上监控设备,故意逃避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管,或拒不改正主管部门及上级提出的整改通告。
(六)被投诉后不及时查明原因,不与投诉人沟通解释,或拒不整改确属经营责任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八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维护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应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水上旅游客运违法违规行为。
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服务质量考评,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及考核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旅游客运码头、售票点等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为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船舶提供客源配载等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旅游客船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拒不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约定减少其旅游客船班次。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利用游艇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在厦门海域为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游艇提供靠泊服务的游艇码头,其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未制定前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下水上旅游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在非通航的水库、风景名胜区水域、自然保护区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内水上开展的休闲娱乐活动。
(二)利用帆船、摩托艇、赛艇、皮划艇、龙舟等从事水上体育活动和水上休闲娱乐活动的。
(三)利用渔船、渔业辅助船、钓鱼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厦门是中国东南部最重要的沿海港口城市,拥有优越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对台区位优势,是海洋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经济特区和自贸区,也是着名的国际旅游胜地。厦门具备发展水上旅游客运和海上休闲旅游产业的先天条件和基础,有着非常适合水上旅游客运和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港务资源;拥有东部和西部海域的六大湾区,分别是马銮湾、杏林湾、同安湾、东坑湾、五缘湾、香山湾;分布着火烧屿、大兔屿、宝珠屿等丰富的海岛旅游资源。“十三五”乃至以后一段时间,是厦门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机遇期,是建设“海运经济强市”、“国际知名的生态型滨海旅游城市”、“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门户城市”的关键期。随着厦门市“全国滨海休闲旅游度假中心”、“国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等一系列发展战略的部署推进,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和海上休闲旅游行业迎来历史性重大发展契机。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本市水上旅游客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水上旅游客运量迅速增长,旅游产品日益丰富,旅游秩序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水上旅游客运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其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厦门港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滨海旅游型城市,海上旅游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厦门城市形象,直接关系到港航高质量发展,直接关系到“两高两化”城市建设大局。
二是完善厦门港水上旅游客运管理法律体系。2008年《办法》实施以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上位法及相关法规已进行了修订,修改《管理办法》,有利于完善厦门港水上旅游客运管理法律体系。
三是完善政府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职能。《厦门特区旅游条例》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我局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范围进一步延伸至经营性水上旅游客运涉海旅游、码头及停靠点。2018年5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海旅游管理的意见》要求“港口部门要依法制定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码头及停靠点的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为顺应“放管服”、“简政放权”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释放活力,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需研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四是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繁荣发展。近年来水上旅游新兴产业迅猛发展,已占据了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的相当份额,《管理办法》已难以全面覆盖水路旅游客运市场。修改《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管理,保障水上旅游客运规范运营,破除无序竞争、无证经营等监管盲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二、修订原则及过程
《管理办法》的修订始终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运营为目标,以我市水上旅游客运和海上休闲旅游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结果为基础,结合原《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吸收借鉴兄弟港口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厘清我市水上旅游客运的法律适用范围,细化涉及旅游客运船舶、客运站点的最新管理要求,明确各涉海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行政管理事项,探索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力求《管理办法》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自立项以来,港口局成立课题组,组织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集团、鹭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13名港航企业代表组成考察调研组,先后赴武汉、重庆、上海三地,对当地水上旅游客运和邮轮产业发展方面进行考察调研和招商引资。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函调三亚、舟山、千岛湖三地运力规模、行业特点、管理经验,归纳整理《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天津市游艇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海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方式,对多个省市涉及水上客运和休闲船舶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力求《管理办法》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修订稿)》共二十六条。此次修订建议稿主要思路,一是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客运码头、游艇码头、游艇停靠点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二是将旅游客运航线统一列入常规化管理,不再单列特殊航线进行特殊管理;三是将近年来涉及旅游客运船舶、客运站点的最新管理要求纳入新的“办法”之中;四是探索制定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质量要求,进一步促进旅游客运航班、客运营销、票价等组织管理的规范化;五是纳入信用管理,运用守信激励和违规惩戒手段,引导企业良性发展。具体修订内容有:
1.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客运码头、与水上旅游客运相关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运代理等。
2.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及海事、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3.对旅游客运经营人及客运站点的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4.厘清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人在履行航班制、船票制、实名制以及处理客诉等方面的义务。
5.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信息服务能力、监督管理等工作。
6.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7.对不适用《管理办法》的情况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修订稿)已于6月份在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依据
详见《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