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标识,增强全社会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正确识别、使用能力,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本导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得《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备案)意见书》或《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审核意见书》的项目,其人防工程标识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设置。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取得《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备案)意见书》或《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审核意见书》的项目,其人防工程标识仍按照《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的通知》(厦人防办〔2016〕55号)执行。
三、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标识设置按照本通知执行。已投入运营的1—3号线要按要求设置到位。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人防工程标识设置安装。
五、人防工程标识设置完成情况纳入人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要件内容,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六、《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的通知》(厦人防办〔2016〕55号)即行废止。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人防办反馈。
附件:《厦门市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导则》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