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政务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到本局对外接待窗口填写和提交《福建省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经办人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局公开办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进行申请预审,并处理。
(一)不属于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到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填写《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局公开办预审过的申请,开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商局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材料需要更改、补充的,在办理单上注明,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告知申请人做相应的更改和补充。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告知申请人信息获取途径;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在办理单上注明。
申请人要求以电话或其他口头形式答复的,按照以上形成的书面意见答复,并记录相关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本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局公开办负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一)本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商本局相关处室办理;
(二)本局相关处室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更改、补充依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的,由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签送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和办结;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处室自接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方未在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由局公开办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前,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处室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依申请公开: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统计案件材料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统计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局依法予以更改,局相关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并答复。无权更正的,通过局公开办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也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三条 局公开办保存办理单以及向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由局公开办告知申请人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第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政府信息;
(二)未履行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义务的;
(三)违反《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 厦门市统计局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05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374闽ICP备05005108号—1
版权所有:2017©厦门市人民政府(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